湖北省企業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湖北省內依法注冊的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和相關經濟組織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守法、自律,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系,堅持以法辦會,銳意改革創新,為推進企業改革與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大型學術報告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報活動計劃,省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審批通過后方可實施。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會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水果湖橫路3號(省政府大院東側) 郵編:430071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 本會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二)受政府委派,本會作為企業的組織代表參加湖北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并承擔副主任職責;指導和推動省內各市州企業聯合會與當地人社部門、工會組織等建立健全“三方機制”,共同開展有關協調勞動關系等方面的工作。
(三) 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依照法定程序為政府制訂相關的法規、政策提供建議,完成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
(四)引導企業遵紀守法,規范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和鼓勵會員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五)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經驗和管理創新成果。
(六)推進企業文化建設,為企業提供培訓、咨詢、信息交流、法律援助等服務。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宣傳、表彰優秀企業,推廣企業的先進理念和管理經驗,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八)開展國(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活動,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九)健全組織體系,協調和聯合省內各地企業聯合會和有關行業協會開展活動,發揮整體優勢,促進相互合作。
(十)加強本會的思想、作風和業務建設,不斷提高秘書處工作人員的素質,更好地為企業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是從事生產經營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經濟組織。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 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數的1/3.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經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為專職,通過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選舉工作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候選人的審核把關按省委組織部牽頭制定的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黨內職務按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應當于換屆前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會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后,應當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變更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由選舉委員會或選舉工作組負責審核: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業務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年齡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七條 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審批協會各項財務支出
第四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主任1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和企業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和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后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需向社會公開并報告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并不得低于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完成本會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二) 多數會員退會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會注銷登記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用于社會公益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企業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企業家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湖北省境內依法注冊的從事各行業生產(銷售)的企業、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除外)和相關經濟組織的企業家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聯合、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以為企業家服務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維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家守法、自律,發揮企業家與政府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協調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大型學術報告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報活動計劃,省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審批通過后方可實施。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會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水果湖橫路3號(省政府大院東側) 郵編:430071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本會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參加湖北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代表企業家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并推動各市州企業家協會與當地人社部門、工會組織等建立健全“三方機制”,共同開展有關協調勞動關系等方面的工作。
(三)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企業家的意見和要求,依照法定程序為政府制訂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完成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
(四)引導企業家遵紀守法,規范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主動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五)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經驗和管理創新成果。
(六)推進企業家隊伍的建設,為企業家提供培訓、咨詢、信息交流、課題研究、法律援助等服務。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宣傳、推廣企業家的先進理念和管理經驗,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八)加強本會的思想、作風和業務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更好地為企業家服務。
(九)開展國(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活動,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十)積極開展各項活動,發揮整體優勢,促進會員之間相互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是從事生產經營企業和相關經濟組織。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經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每年應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數的1/3.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經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為專職,通過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選舉工作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后,應當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由選舉委員會或選舉工作組負責審核: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業務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最高任職年齡為70周歲,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四條 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單數監事組成,設主任1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會不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社會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并不得低于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完成本會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二)多數會員退會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會注銷登記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用于社會公益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