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企業與企業家》 責任編輯:宋克杰 2017-07-05 13:37
隨著我國勞動法律法規不斷的健全、社會法制實踐的不斷深入,提高法律意識是必須;伴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勞動爭議凸顯多元性、復雜性,樹立規則觀念是硬需。荊州市企業聯合會與荊州市勞動人事仲裁院研究決定,以荊州市企業聯合會主辦的《工作簡報》為載體,每月定期發布具有典型意義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例。
開展這項工作,是市企業聯合會踐行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中企業代表組織的職責和義務的主動作為;是市企業聯合會、市人社局貫徹“協商為先、預防為主”原則、推進構建新型勞動關系的積極探索;是市勞動人事仲裁院落實湖北省“千名仲裁員服務萬企”活動的具體舉措。典型案例將采用以法律條款為依據、以具體案例為主線的辦法,從實務操作層面進行剖析,以期用形象生動的情節、引經據典的分析,發揮案例的宣示、教育、預防功能,對廣大會員企業給予實用性、借鑒性的操作指引,促進企業規范勞動用工、切實保障職工權益,從而有效預防和化解勞動關系矛盾。希望各會員企業認真閱讀每一期案例,并仔細研究、全面掌握、熟練運用。
【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典型案例】周某1979年12月進入某化工企業工作,在物流部化工物資儲罐區工作。公司的《職工獎懲規定》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班前或班中喝酒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2013年2月21日經過了公司第十二屆三次職工代表大會討論,2013年7月10日經過工會委員擴大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7月29日,公司在儲罐區會議室對周某進行了2013年7月版《職工獎懲規定》的培訓學習,周某于2013年7月31日簽收了該《職工獎懲規定》。2013年10月28日下午3:00左右,某省安監執法大隊在對公司儲罐區進行安全檢查時,執法人員發現周某身上有酒味,遂要求公司及時核實情況,按章處理,嚴肅勞動紀律,防范安全隱患。2013年10月29日,公司物流部負責人張某與周某在儲罐區二樓會議室進行談話。談話中,周某承認10月28日中午回家喝過酒的事實,且在當日的談話記錄上簽字。同日,公司向周某下發了《教育處理通知書》。2013年11月18日,公司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解除周某的勞動關系予以表決通過。2013年11月29日,公司作出了與周某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同日向周某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來,周某不服公司的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決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仲裁委在審理中查明公司《職工獎懲規定》制定程序合法且已告知周某,周某確有嚴重違紀行為,公司解除程序合法,公司解除與周某的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駁回周某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請求。
【案例評析】本案中,該化工企業的《職工獎懲規定》經過了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經工會委員擴大會議討論通過,且告知周某,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關于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制定的法定程序。周某親自簽名認可的談話記錄,證實其存在嚴重違紀事實。該企業在解除前,征求了工會的意見,且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周某。
【溫馨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單方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權利。用人單位依據該條款解除勞動者,須達到以下三個要件:第一、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制定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具有可適用性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第二、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第三、用人單位解除程序合法即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向被解除勞動者送達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荊州市企業聯合會)
(責任編輯:宋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