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勞動者“不告而別”,用人單位能否追責?

信息來源: 《企業與企業家》 責任編輯:宋克杰 2017-05-26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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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某公司人力資源經理最近很頭疼:近年來該公司員工流動頻繁,很多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后不到半年就擅自離職了。這些員工中,有的到了其他企業就業,還有部分員工居然在不告而別一段時間后又回到公司要求繼續上班。

這名人力資源經理想知道,公司能否追究擅自離職的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解析說法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誠實地履行該勞動合同。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都應當被追究法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沒有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那么用人單位不但要補發應當支付的工資,而且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額外賠償。同理,勞動者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作。一旦勞動者出現了擅自離職的違約行為,那么用人單位就可以依法追究相應的損失。這里也需要提醒廣大勞動者,如果因個人發展等原因需要離開企業,應當依法提出辭職申請,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1、《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之18,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職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2、《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省企聯)

(責任編輯:宋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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